中国电建水电四局南方公司
S211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工程项目砂石骨料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有限公司南方工程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
中国·浙江
目 录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4-250387
受******有限公司南方工程公司委托,******管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S211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工程项目所需的砂石骨料,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1、项目概况:
S211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起点为江东大道,起点桩号K6+520,实施终点为红十五线交叉口南侧,终点桩号K13+190.833(钱塘区与萧山区界位置),实施长度为6.671km。其中江东大道至艮山东路北侧采用主线隧道+地面道路形式,艮山东路北侧至红十五线采用主线高架桥+地面道路形式。主线隧道长度约2280m/1座(暗埋段长度2028m,敞开段U槽长度252m),高架桥长度约4242.6m/1座,其余为主线桥隧过渡路基段;地面道路约6.46公里,其中桥梁约209.6m/5座。采用一级公路兼顾城市道路标准,主线为双向6车道,地面道路为双向6车道,地面道路标准宽度为35m。主线设计车速为80km/h,地面道路设计车速为60km/h。沿线设置互通立交1处,出入匝道口3对。项目概算总投资约50.69亿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33.38亿元。
S211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项目位于杭州市钱塘区,该项目是规划S211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杭州钱塘区的骨架道路之一,是杭州市钱塘区重要的南北向道路。该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杭州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完善区域路网结构,对贯彻落实“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我省“交通强国、交通强省”发展战略、高水平支撑“四大建设”发展战略,构建美丽经济交通走廊,加快杭州城市发展,推动杭州都市经济圈建设,统筹区域城乡交通运输发展,促进钱塘区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招标范围:工程所需预应力砂石骨料及其相关的装、运和技术售后服务等。
3、采购物资名称、规格和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碎石 | 粒径4.75-9.5mm | 吨 | 54920 | 水洗整形 |
2 | 碎石 | 粒径9.5-19mm | 吨 | 113512 | 水洗整形 |
3 | 碎石 | 粒径16-31.5mm | 吨 | 70268 | 水洗整形 |
4 | 机制砂 | 粒径0-4.75mm | 吨 | 198900 | 河砂、河道卵石制砂 |
合计 |
| 吨 | 43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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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量仅供参考,招标数量与实际需求数量可能存在偏差,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投资规模、工程量、供货规格、供货时间发生改变,采购量及采购规格也应相应进行调整,投标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2025年7月-2025年12月,以实际供货完成进度为准。需方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交货期存在差异,中标人(供方)不得因此向招标人(需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交货地点:******集团混凝土拌合站(江东大道与新湾支线交汇处)。
6、质量要求:
6.1、粗集料需满足《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3650-2020)中6.4条款Ι类及以上相关要求;三级配(5-31.5mm)。
6.2、细集料需满足《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3650-2020)及GB/T 14684-2022建设用砂条款Ι类相关要求。
6.3、粗集料质地均应坚固,不宜采用砂岩碎石,隧道段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5~31.5mm,含泥量不得大于0.5%,泥块含量为0%,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其他要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的规定。抗渗混凝土:粗集料粒径不宜大于25mm,含泥量应小于0.5%
粗集料技术指标 | |||||
项目 | 技术指标 | 备注 | |||
Ι类 | Ⅱ类 | 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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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压碎指标(%) | ≤10 | ≤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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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石压碎指标(%) | ≤12 | ≤14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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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固性 | ≤5 | ≤8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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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水率(%)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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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 | ≤5 | ≤1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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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泥量(按质量计,%) | ≤0.5 | ≤1.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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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块泥量(按质量计,%) | 0 | ≤0.2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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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观密度(kg/m3) | ≥2600 |
| |||
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 | ≤43 | ≤45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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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集料反应 |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应小于0.10% |
| |||
6.4、 细集料可采用符合规定的机制砂,不得采用海砂;细度模数在2.4~2.8范围内,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为0%,含水率≤2%,机制砂MB值≤1.4,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其他要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的规定。抗渗混凝土:细集料宜选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为0%。
细集料技术指标 | ||||||
项目 | 技术指标 | 备注 | ||||
Ι类 | Ⅱ类 | 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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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限量 | 云母(按质量计,%)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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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物质(按质量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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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物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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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3质量计,%) | ≤0.5 |
| ||||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及,%) | ≤0.01 | ≤0.02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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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砂 | 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 MB值 | ≤0.5 | ≤1.0 | ≤1.4或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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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粉含量(按质量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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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0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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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 石粉含量(按质量计,%) | ≤1.0 | ≤3.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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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块泥量(按质量计,%) | 0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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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固性 | 硫酸钠溶液法试验,砂的质量损失(%) | ≤8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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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砂单级最大压碎指标(%) | ≤20 | ≤2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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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观密度(kg/m3) | ≥2500 |
| ||||
松散堆积空隙率(%)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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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隙率(%)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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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集料反应 |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应小于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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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若业主、监理、采购人等对砂石骨料有其他进场检验要求的,招标响应人应无条件服从。若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招标人有权退货或拒付货款,如因上述原因造成招标人停工损失,投标人需进行违约赔偿。
******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PPP等重大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管控的通知》(钱塘重大办〔2021〕17号),对于砂石等原材料品质波动较大原材料开展溯源管理。
6.6、无论本招标文件或合同是否有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均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最新的技术标准为准。
************银行承兑及供应链金融产品由报价方承担贴息费;甲方收到发票并校验无误后在财务部门挂账,于发票挂账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的70%,另27%的货款在该批材料挂账后90日内支付,剩余3%作为质保金,材料质保金在最后一批货物进场验收合格之日(以工地实验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所载日期为准)后6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8、投标人应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一票制结算。
9、其他:为确保增值************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部(以下称总承包部)签订执行,材料款由总承包部支付。如果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法执行时,总承包部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总承包与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补偿。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工程项目的授权代理书或经销证明文件。
3、投标人应具有砂石骨料供货业绩,在近三年(2022年至今)内的砂石骨料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含中标通知书所属的多份合同总额);应具有砂石骨料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4、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6、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投标人应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税率为13%,为一票制结算。
2、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免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06月2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集采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须登陆集采平台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在线投递。请各投标人充分考虑文件大小、网络速度的影响并预留充足的时间,逾期将无法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在线投递建议至少提前12小时完成)。
(3)不需要纸质版投标文件。
2、投标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招标人将及时通过集采平台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递交投标文件前须在中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向******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申报合格供应商资格,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合格供应商资格未能申报成功,造成投标文件无法递交和开标的,由投标人承担其全部后果。
4、电建集采平台注册等相关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4006-27-4006,具体联系方式请根据网站首页“联系我们”列表中查找相应客服经理电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地 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珠海信息港1幢1912室
邮 编:519000
联系人:李京航
电 话:******
项目名称:S211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工程项目
地 址:******集团四楼
电 话:******
单位名称:******有限公司南方工程公司
电 话:******
******有限公司南方工程公司纪检监察室(0756-******)提出投诉。
2025年06月06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机构 | 详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采购名称 | 详见招标公告 |
1.1.5 | 项目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招标公告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详见招标公告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交货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交货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1.3.4 | 质量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详见招标公告 |
1.9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2.2.1 | 投标人提出澄清的截止时间 | 2025年06月13日17时00分前 |
2.2.2 | 招标人澄清答复的截止时间 | 2025年06月14日17时00分前 |
2.3.1 | 对招标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 | 2025年06月14日17时00分前 |
3.2.3 | 投标报价要求 | 1、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竞价,综合单价(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材料出厂价格、保险费、运输费、装车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合理利润、代理费(代理商)、税金税费;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乙方自购材料的涨跌风险及自购材料检验试验费、检测费、各种补贴、质量缺陷整改费用,未交付前的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自购材料的采管费、确保工程正常施工、质量、进度的一切措施费等费用及提供伴随服务及样品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招标人或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作为甲乙双方确定合同结算单价,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实际数量增减、供应时间调整等情况中标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均不予调整。 2、投标人按照报价汇总表计算投标总报价,将投标总报价填入投标函。 3、计量方式:砂石骨料按“吨”计量。投标人应保证供应货物数量无缺漏,招标人随时抽样检验。按“吨”报出投标价格。 4、供应期规定:本月1日至本月末为一个供应期。 5、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采用一票制。税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若存在税率下调或上调的情况,税金也随之变动,税前价不予调整。 6、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过磅供货数量和结算单价计算结果为准。 7、乙方(供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及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投入运行过程中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8、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包装费、运输费、过江过路过桥费、装车费、税金、保险费以及其他运抵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 9、乙方(供方)装车、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未及时办理发生的责任后果由乙方(供方)自行承担。10、乙方(供方)装车、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环保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若环保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供方)自行承担。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 |
3.4.1 | 投标担保 | 1、形式:采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形式。 2、金额:人民币50万元整(伍拾万元整) ******集团四楼;联系人:黄旭;联系方式:******。) 4、若无法提供投标保函,请提供同等金额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按原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采用在线收取保证金,通过集采平台收取到统一账户,投标人报名审核后,系统自动分配保证金收款虚拟账号,采购人无须提供账号。 5、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以招标公告中的“三、投标人资格要求”所列为准 |
3.5.2 | 财务情况表 | 提供近2022-2024年各年度的会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
3.5.3 | 业绩情况表 | 详见招标公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封面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内容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并盖单位章。(每电子钥匙内含有的电子印章:单位公章、个人签字章)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全流程在线投标,不需纸质版投标文件 | |
装订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
投标文件 | 开标后按照招标人通知,将投标文件的可编辑版本发送至指定邮箱。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无 |
4.2.1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
4.2.2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通过集采平台全程在线开展,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开标 |
6.3 | 评标方法 |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价法 |
7.1 | 行贿犯罪记录查询 | 投标人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并提供近3年相关查询结果页面。) |
7.4.1 | 履约担保 | ******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 8 ******银行保函。(四舍五入精确到万元) ******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履约担保金。待最后一批货物供应完成后六个月内退还。 |
10 | 是否采购用电子招标投标 | 全流程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对于报价人所提供的报价文件中相关资料若核实有弄虚作假的,按废标处理,已发布中标通知书的,撤销中标资格,并扣除投标保证金。 |
11.1 | 中标服务费 | 本次招标不收取中标服务费 |
11.2 | 招标类型 | 依法必须招标类采购 |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采购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材料的业绩要求。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连个体在本招标项目或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不组织踏勘现场
投标人可自行对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安全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2.1.1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附件;
(5)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
(6)需求一览表;
(7)技术规范;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过集采平台(******)向招标人提出,要求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集采平台(******)公布。
2.2.3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报价表
(6)商务偏差表
(7)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投标人认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1)技术偏差表
(2)交货计划表
(3)投标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4)投标人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5)技术参数对比表(选择使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为准,修正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金额、担保形式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生产厂家(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情形)的营业执照、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材料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产品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进行编写。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即电子投标文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上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有附表。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节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开标会开始。
(2)介绍到会领导和招标人代表;介绍本次招标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职务、姓名;
(3)介绍招标分标情况和参加投标的单位情况;
(4)招标人代表讲话;
(5)监督人员(或主持人)宣读招标工作纪律;
(6)主持开标:
①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②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主持人介绍后续评标安排和发出澄清问题的计划时间和方式,提醒投标人代表保持通讯畅通。
(8)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来,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在案。
************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若在近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具体年限及适用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按管理制度确定中标人。
******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电子平台(网址:******)上公示三天。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不足三家,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类采购”项目的;
******委员会评审否决所有投标的。
******委员会评审后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只有两家且为“固定资产类采购”或“普通类采购”的,经招标机构批准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或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只有一家且为“固定资产类采购”或“普通类采购”的,经招标机构批准可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或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活动中相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或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有限公司南方工程公司纪检监察室提出投诉。投诉采用书面形式,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有关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请求及主张。投诉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有限公司南方工程公司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56-******。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全流程:投标人通过集采平台(******)办理数字证书、下载安装投标管家、CA证书插件等投标工具,远程在线编制、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开标后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为规范公司采购招标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评标原则
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标组织及服务
******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
******委员会组建后报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委员会负责。
3、工作小组
******委员会服务。
******委员会指派进行基础数据摘录汇总、对比等工作。
四、评标程序及内容
1、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1.1投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生产、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要求。
1.2算术错误修正
1.2.1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
(1)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乘数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符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符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委员会按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3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1)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不被招标人所接受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4)经澄清,对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6)对投标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主要性能指标(仅限于打“*”的)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10)纠正投标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11)投标总价经修正后累计偏差超过20%的;
(12)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1.4投标人不能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重大偏差。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差。
2、投标文件澄清
******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成本价佐证、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提出澄清问题。
******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发出。
2.3投标人的答复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签署日期后按要求发送,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委员会的澄清问题和投标人的答复均以书面方式进行。
3、投标文件详细评审
******委员会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2经评审的投标价
3.2.1经评审的投标价计算公式
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遗漏修正
3.2.2遗漏修正
审核投标报价组成内容是否有遗漏计算。若有遗漏,遗漏部分按照其他投标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进行加价。
3.3评审及排序
根据经评审的投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按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并列推荐。
五、评标报告
******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根据经评审的投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从低到高的前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
3、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表
(2)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资格审查、算术错误检查、符合性审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否决投标”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3)详细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经评审的投标价计算,汇总排序;
(4)推荐中标候选人;
(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中有重复计算时,重复计算情况作叙述。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砂石骨料采购正常供应;
2.乙方已对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并将上述因素均已充分考虑在单价及总价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S211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工程所需砂石骨料(以下简称物资)的买卖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
1.1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如下:
1.1.1本合同书及其书面补充协议(含附件)。
1.1.2中标通知书。
1.1.3招标文件。
1.1.4投标文件。
1.1.5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等文件。
1.1.6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互相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二条 合同标的物
2.1甲方拟向乙方采购的物资为砂石骨料,暂定采购数量为437600吨,所购物资具体信息、对应价款等详见下表。
序号 |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元/吨) | 总价 (元) | 备注 |
1 | 碎石 | 粒径4.75-9.5mm | 吨 | 54920 |
|
| 水洗整形 |
2 | 碎石 | 粒径9.5-19mm | 吨 | 113512 |
|
| 水洗整形 |
3 | 碎石 | 粒径16-31.5mm | 吨 | 70268 |
|
| 水洗整形 |
4 | 机制砂 | 粒径0-4.75mm | 吨 | 198900 |
|
| 河砂、河道卵石制砂 |
合计 |
|
| 437600 |
|
|
| |
含税合同总价款(元) | 人民币大写: RMB: | ||||||
不含税合同价款(元) | 人民币大写: RMB: | ||||||
税率及税额(元) | 税率13% 人民币大写: RMB: |
2.2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工期要求、乙方的服务质量、物资质量、乙方的实际供应能力等因素对供应范围进行明确和调整。对此,乙方表示接受,并承诺将竭尽所能严格确保甲方的使用要求。
2.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供应物资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否则超过数量视为乙方对甲方的无偿赠予。
第三条 交货地点与时间
3.1交货地点:******集团混凝土拌合站(江东大道与新湾支线交汇处)。分批交货且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甲方发出的交货通知书载明地点为准。
3.2交货时间:在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以甲方书面通知确认的具体采购需求为准,开展备货、供货事宜。乙方应于甲方发出上述通知后30日内完成以上全部物资或按甲方书面通知载明的分批供货的时间节点要求,组织并完成备货并发货至甲方指定位置。上述相关物资供货周期不应超出采购过程中甲乙双方约定的供货周期,特殊情况可经双方协商调整,调整后的供货周期以相关补充文件为准。
3.3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可以随时变更交货地点(仅限于S211项目施工区域内)、交货时间,但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紧急情况下,可进行口头变更,但应当在48小时内补充书面文件。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不含增值税金额为:RMB 元, 增值税金额为 元,增值税税率 %;若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则不含税单位不变,增值税作相应调整。
4.2本合同货币为人民币,综合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材料出厂价格、保险费、运输费、装车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合理利润、代理费(代理商)、税金税费;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乙方自购材料的涨跌风险及自购材料检验试验费、检测费、各种补贴、质量缺陷整改费用,未交付前的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自购材料的采管费、确保工程正常施工、质量、进度的一切措施费等费用及提供伴随服务及样品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作为甲乙双方确定合同结算单价,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实际数量增减、供应时间调整等情况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均不予调整。
4.3以上合同总价为签订本合同时拟购物资的总价,最终合同价款在物资完成验收后确认。
4.4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风险是预知的,已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第五条 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
5.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与甲方发布的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及乙方响应文件的规格偏差表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物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
5.3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体系和GB/T2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也不能对接触物资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投入运行过程中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5.4乙方对甲方采购物资的拟使用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地区、使用目的等已做了充分的了解,乙方保证物资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合同约定对拟使用物资的项目负有管理的单位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发包人、甲方上级单位等,下同)的要求。
5.5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6其他技术参数要求:
5.6.1粗集料需满足《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3650-2020)中6.4条款Ι类及以上相关要求;三级配(5-31.5mm)。
5.6.2细集料需满足《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3650-2020)及GB/T 14684-2022建设用砂条款Ι类相关要求。
5.6.3粗集料质地均应坚固,不宜采用砂岩碎石,隧道段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5~31.5mm,含泥量不得大于0.5%,泥块含量为0%,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其他要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的规定。抗渗混凝土:粗集料粒径不宜大于25mm,含泥量应小于0.5%。
粗集料技术指标 | |||||
项目 | 技术指标 | 备注 | |||
Ι类 | Ⅱ类 | Ⅲ类 |
| ||
碎石压碎指标(%) | ≤10 | ≤20 | ≤30 |
| |
卵石压碎指标(%) | ≤12 | ≤14 | ≤16 |
| |
坚固性 | ≤5 | ≤8 | ≤12 |
| |
吸水率(%) | ≤1.0 | ≤2.0 |
| ||
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 | ≤5 | ≤10 | ≤15 |
| |
含泥量(按质量计,%) | ≤0.5 | ≤1.0 | ≤1.5 |
| |
泥块泥量(按质量计,%) | 0 | ≤0.2 | ≤0.5 |
| |
表观密度(kg/m3) | ≥2600 |
| |||
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 | ≤43 | ≤45 | ≤47 |
| |
碱集料反应 |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应小于0.10% |
| |||
5.6.4 细集料可采用符合规定的机制砂,不得采用海砂;细度模数在2.4~2.8范围内,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为0%,含水率≤2%,机制砂MB值≤1.4,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其他要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的规定。抗渗混凝土:细集料宜选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为0%,
细集料技术指标 | ||||||
项目 | 技术指标 | 备注 | ||||
Ι类 | Ⅱ类 | Ⅲ类 |
| |||
有害物质限量 | 云母(按质量计,%) | ≤1.0 | ≤2.0 |
| ||
轻物质(按质量计,%) | ≤1.0 |
| ||||
有机物 | 合格 |
| ||||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3质量计,%) | ≤0.5 |
| ||||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及,%) | ≤0.01 | ≤0.02 | ≤0.06 |
| ||
机制砂 | 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 MB值 | ≤0.5 | ≤1.0 | ≤1.4或合格 |
|
石粉含量(按质量计,%) | ≤10.0 |
| ||||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0 | ≤1.0 | ≤2.0 |
| ||
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 石粉含量(按质量计,%) | ≤1.0 | ≤3.0 | ≤5.0 |
| |
泥块泥量(按质量计,%) | 0 | ≤1.0 | ≤2.0 |
| ||
坚固性 | 硫酸钠溶液法试验,砂的质量损失(%) | ≤8 | ≤10 |
| ||
机制砂单级最大压碎指标(%) | ≤20 | ≤25 | ≤30 |
| ||
表观密度(kg/m3) | ≥2500 |
| ||||
松散堆积空隙率(%) | ≥1400 |
| ||||
空隙率(%) | ≤44 |
| ||||
碱集料反应 |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应小于0.10% |
|
5.6.5若业主、监理、采购人等对砂石骨料有其他进场检验要求的,招标响应人应无条件服从。若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招标人有权退货或拒付货款,如因上述原因造成招标人停工损失,投标人需进行违约赔偿。
******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PPP等重大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管控的通知》(钱塘重大办〔2021〕17号),对于砂石等原材料品质波动较大原材料开展溯源管理。
5.6.6无论本招标文件或合同是否有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均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最新的技术标准为准。
第六条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6.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6.3除了合同物资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均属甲方财产。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此类文件(原件及复制件)归还给甲方。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物资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仲裁等纠纷。
7.2因乙方提供的物资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乙方须积极与第三方沟通解决,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八条 运输与保险
8.1物资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前的装车、运输由乙方负责,进场后卸车由乙方负责。
8.2物资送达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前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中。物资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但因材料质量问题等不免除乙方责任。
8.3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和甲方要求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中,并自行处理有关保险投保、理赔事宜。
8.4乙方在物资发运前3日应向甲方通知物资的发货批次、装运清单以及拟定的发货、到货日期、承运人等信息,最终到货数量以甲方授权人员签认结算数量为准。
第九条 包装
9.1乙方应提供物资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物资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国家或专业标准,包括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物资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因包装不合格造成物资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9.2甲方对物资包装提出特殊要求的,物资包装还应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
9.3包装物的所有权在物资送达交货地点后转移至甲方,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9.4若物资包装不符合本条约定的标准,甲方可选择拒收,或由乙方重新包装。甲方选择拒收的,相关物资由乙方自行拉回或采取其他方式妥善处置,甲方拒收物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甲方违约。甲方选择由乙方重新包装的,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逾期交货违约责任,或甲方于货款中扣减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市场价的差价款。该差价款不能确定的,按该物资分项综合单价10%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验收与交付
10.1在交货前,乙方或制造商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交与甲方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交货检验记录,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10.2甲方应在物资到达指定位置后2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1日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甲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
10.3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10.4物资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对到货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进行验收,如有需特别说明的,需在发货单上或书面文件中注明,并由甲乙双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应负责退、换货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双方指定以下人员为验收人员,其他任何人员或单位无权出具验收意见。以下人员变更的,应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对对方无效。
甲方验收人员: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验收人员: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10.5验收注意事项:乙方必须在甲方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的包装,并将发票原件、质保卡、使用说明书、出场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相关附件等交甲方签收。验收后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甲方向乙方因短少、缺陷、或其他与合同不符合情形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不符,在质保期满前,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0.6验收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10.7甲方验收后,不免除或减轻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质量保证及其他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价款支付
11.1结算:先货后款,按月结算,结算时段为上月1日至上月末。
11.2付款:甲方收到发票并校验无误后在财务部门挂账,于发票挂账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的70%,另27%的货款在该批材料挂账后90天内支付,剩余3%作为质保金,材料质保金在最后一批货物进场验收合格之日(以工地实验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所载日期为准)后6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11.3结算程序:乙方凭需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或送货单,每批次至少一式五份,甲方三份,其中收货单位留存一份)和收货单位出具的《收货清单》(一式二份,每月一次),以检验合格的砂石骨料数量为结算数量,于本月10日前到甲方办理《材料结算单》。
11.4在甲方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全部货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金额为100%已结算物资总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含抵扣联,按甲方通知要求开具);税率若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须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名 称:
税 号:
地 址:
******银行:
账 号:
电 话:
11.5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乙方提供的发票上的收款单位与合同上的乙方名称不一致的,或者乙方提供的发票未能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甲方拒绝付款的行为不应视为甲方违约。因发票瑕疵影响甲方付款的,自甲方书面或口头告知发票瑕疵之日起,甲方付款期限中断,付款期限自乙方重新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之日起恢复起算。
11.6 合同价款的支付采用以下二种方式:
******银行转账。
(2)采用(半年期/一年期)供应链、保理等业务方式支付,贴息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额的50%)
11.7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三个月的付款期限,在此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11.8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合同履行期间,以上账户信息不得变更;信息变更的,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未书面告知的,致使甲方无法正常支付款项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12.1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 8 ******银行”所开具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前缴纳/提交。
12.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6个月。
12.3因乙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12.4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在合同物资完成供货满9个月后退还。
12.5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若乙方提供同金额的履约保函,则履约保证金可退还。
12.6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乙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
13.1就物资保管、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乙方保证及时、全面、准确地通知和提示甲方。
13.2乙方保证所供应物资为全新、来源合法,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对物资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所有质保金。
13.3乙方保证甲方使用物资免受第三方指控,否则甲方因第三方指控而承担的责任以及因此发生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追偿。
13.4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或者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测活动,并负责无偿提供必要的样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13.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物资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3.6质保期内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免费更换有缺陷的物资,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乙方拒绝更换,甲方有权没收质保金。质保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主张。
第十四条 合同范围变更
14.1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向乙方发出通知,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乙方,此通知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物资的规格及数量;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或交货时间;
(4)乙方提供的服务。
14.2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3天内提出并须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网传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14.3除了上述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索赔
15.1如果乙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或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物资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物资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物资的价格。
15.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或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六条 分包和转让
16.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让。
16.2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3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乙方义务的约束。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严重火灾、洪水、冰雹、政府征收、征用、罢工、骚乱、疫情、战争等。
17.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告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任何一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7.3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任何一方在违约(含预期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7.4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合同期限相应延长。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30日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合同。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除合同条款第16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每延误3天,甲方扣除乙方对应物资总价的 10% 的价款作为误期赔偿费,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对应合同总价的10%。
18.2乙方累计逾期交货超过10日以上的,或者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内在缺陷,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用途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
18.3乙方不能交货或不履行交货义务,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逾期交货、不能交货或者不履行交货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按本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8.4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索赔、罚款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权行使、行政机关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处罚或违约责任等,乙方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并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处罚。
1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基于本合同而享有的任何债权进行转让、保理、质押等,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无法正常履行的,乙方应按合同含税总价款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8.6因乙方增值税发票填写有误或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造成甲方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及采购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
18.7如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约行为,被列为供应商“黑名单”,将被禁止参与甲方及其所属各单位所有项目的投标和合同签订。
18.8本合同所列违约金及罚款,甲方有权优先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乙方承担罚款及违约金,不免除应当承担的给甲方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
19.1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停建、与甲方解除合同等,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和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2)乙方未能使合同物资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质量指标;
(3)乙方在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
(4)乙方出现严重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交货、乙方逾期交货超过5天及其它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
(5)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违约通知后3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6)乙方违约行为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基于本款的合同解除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9.2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向违约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合同解除,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19.3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给予补偿;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采购乙方未交付物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与合同标的同等标准的物资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20.1凡因履行本******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合同自甲乙双方履行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终止。
21.2本合同执行期间的工作联系以书面文件为准。若供应量发生变化,最终以实际供应量按实结算。
21.3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5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为做好 合同(合同编号: )履行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施工(XX任务)目标顺利实现,保证合同双方能够廉洁地履行合同,维护双方合理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XX主合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经常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卡)和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借婚丧嫁娶等时机,索取、接受乙方提供的钱物或劳务、财务帮助。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以及为个人或配偶子女等提供观光旅游活动或提供方便。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单位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不得利用职权安排配偶、子女到乙方单位工作或分包工程。
(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不得利用职权在计量、结算、支付等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队伍。
(7)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因乙方拒绝合同外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乙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乙方不得提供和资助甲方工作人员及家属外出旅游、参观、学习。
(6)乙方不得利用黄、赌、毒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情节轻微的,收缴乙方交纳的部分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相关合同,并将乙方单位列入相关黑名单。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部门负责监督。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部门或乙方上级单位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方和乙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或该服务结束)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持 肆 份,乙方持 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签字:
年 月 日
如采用履约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函
(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4-250387
中国电建水电四局南方公司
S211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工程项目砂石骨料采购项目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必须填写,并以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为准)
项目 | 资格要求 | 投标人须填写简单的内容 | 证明文件所在页码 |
生产厂家资格信息 | 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
|
|
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
|
| |
粗集料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投标产品取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 |
|
| |
代理商 资格信息 | 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
|
|
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
| |
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
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工程项目的授权代理书或经销证明文件。 |
|
| |
投标人应具有砂石骨料供货业绩,在近三年(2022年至今)内的砂石骨料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含中标通知书所属的多份合同总额);应具有砂石骨料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
|
| |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
| |
投标人应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税率为13%,一票制结算 |
|
|
注: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只需填写生产厂家资格信息;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填写代理商资格信息和所代理的生产厂家资格信息。
评审因素简述及索引表
项目 | 评审因素 | 按评分细则得分项进行 归纳简述 | 详细内容在投标文件中页码范围 |
商务部分 | |||
生产能力及类似工程供货经验与业绩 |
|
| |
财务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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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分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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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信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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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分 | |||
履约能力及交货进度保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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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承诺及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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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后服务承诺 |
|
|
注:1、索引表中的项目、评审因素按招标文件评标细则中项目、评分范围内容填写,根据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简要叙述并填写页码范围。
目录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报价表
六、商务偏差表
七、投标人认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资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一、技术偏差表
二、供货计划表
三、投标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四、投标人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税率 %。投标材料品牌为 ,材料交货地点为 ,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有义务。
注:1、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委托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结束止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采用投标******银行电汇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采用投标保函,格式如下:
致: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采购项目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投标人基本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基本情况
投标人名称 |
| |||||||
生产厂家/代理商 |
| ******集团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成立或 注册时间 |
| 注册资金 |
| |||||
主要负责人 |
| 电话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
生产厂家 基本情况 (代理商参加投标的无须填写) | 名称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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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生产能力 |
| 职工人数 |
| |||||
近3年资产 | 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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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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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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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负债 | 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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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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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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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 营业收入 | 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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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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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利润 | 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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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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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 净利润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经营范围: | ||||||||
代理商 基本情况 (生产厂家参加投标的无须填写) | 年销售能力 |
| 职工人数 |
| ||||
月度最大 供应能力 |
| 仓储能力 |
| |||||
近3年资产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负债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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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 营业收入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利润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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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 净利润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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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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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
注:本表可增加并扩展。
附: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产品检验证书复印件
4、代理商投标的还须提供的以下资料:
4.1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生产厂家的体系认证书复印件
4.3生产厂家产品检验证书复印件
4.4生产厂家的授权书(格式后附)
******银行信誉证明文件
6、投标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或样票
生产厂家授权书(格式)
致: 发包人
我单位 (生产厂家名称)是按 (国家或地区)法律成立的一家生产厂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生产厂家地址)。兹授权按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的授权代理人参加下列活动:
(1)代表我方参加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的投标,按要求提供的由我方生产的 (产品名称)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生产厂家,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投标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 (投标人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出具授权书的生产厂家名称(加盖公章):
正式授权签字的代表 姓名、职务:
2、近年财务状况表
具体年份要求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正文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符合资格条件的业绩汇总表
3.1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投标时填写)
序号 | 规格型号 | 合同数量 | 合同金额 | 执行年份及情况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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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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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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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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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代理商(代理商投标时填写)
序号 | 名称 | 项目业主 | 规格型号 | 合同数量 | 合同金额 | 执行年份及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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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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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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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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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2、附业绩合同证明文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 | 合计 | 备注 |
A | C | D=A×C |
| ||||
1 | 碎石 | 粒径4.75-9.5mm | 吨 | 54920 |
|
| 水洗整形 |
2 | 碎石 | 粒径9.5-19mm | 吨 | 113512 |
|
| 水洗整形 |
3 | 碎石 | 粒径16-31.5mm | 吨 | 70268 |
|
| 水洗整形 |
4 | 机制砂 | 粒径0-4.75mm | 吨 | 198900 |
|
| 河砂、河道卵石制砂 |
| 总计 |
|
| 43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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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填入投标函中 |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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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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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到站含税总计=不含税金额总计+不含税金额总计×增值税率;
2.税款总计=不含税金额总计×增值税率。
3.表中数量为设计图纸估算数量,仅作为招投标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数量,招标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有可能存在差异,均以现场实际到场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投标人不得以此向招标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投标人所供应的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生产厂家的产品品牌一致,否则招标人不予接受,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负责,若确由于厂家原因不能满足供货,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增加其他品牌。
5.投标人必须保证所提供应材料质量满足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中所要求的的设计要求。
6.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出厂价格、保险费、运输费、装车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合理利润、代理费(代理商)、税金税费;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乙方自购材料的涨跌风险及自购材料检验试验费、检测费、各种补贴、质量缺陷整改费用,未交付前的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自购材料的采管费、确保工程正常施工、质量、进度的一切措施费等费用及提供伴随服务及样品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招标人或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2、投标单价计算表 单位:元/吨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出厂单价 | 运杂费 | 综合单价 | 备注 |
A | B | C=A+B |
| |||||
1 | 碎石 | 粒径4.75-9.5mm | 吨 | 54920 |
|
|
| 水洗整形 |
2 | 碎石 | 粒径9.5-19mm | 吨 | 113512 |
|
|
| 水洗整形 |
3 | 碎石 | 粒径16-31.5mm | 吨 | 70268 |
|
|
| 水洗整形 |
4 | 机制砂 | 粒径0-4.75mm | 吨 | 198900 |
|
|
| 河砂、河道卵石制砂 |
合计 |
| 437600 |
|
|
|
|
1、合同数量:数量为估算量,最终结算数量根据运送至现场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若因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采购数量发生变化,合同数量也进行相应的调整,乙方应予以接受,且不得作为调价和索赔的依据。
2.投标单价为落地价,已包括材料出厂价格、保险费、运输费、装车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合理利润、代理费(代理商)、税金税费;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乙方自购材料的涨跌风险及自购材料检验试验费、检测费、各种补贴、质量缺陷整改费用,未交付前的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自购材料的采管费、确保工程正常施工、质量、进度的一切措施费等费用及提供伴随服务及样品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招标人或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投标人按照报价汇总表计算投标总报价,将投标总报价填入投标函。
5、按单位“吨”报出投标价格。
6、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13%。
7、报价说明(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商务偏差 | 条目 | 页码 | 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偏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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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声明:除本表已列明的投标偏差外,我们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余全部商务条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偏差 | 条目 | 页码 | 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偏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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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声明:除本表已列明的投标偏差外,我们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余全部技术要求。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厂家 | 产地 | 交货日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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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描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人月度最大供应能力、原材料来源、仓储能力、交货进度保障措施及运距情况;
2、产品质量承诺,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措施承诺;
3、售后服务措施;
4、其他投标说明及技术资料。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日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
1 | 碎石 | 粒径4.75-9.5mm | 吨 | 54920 | 在2025年7月~预计2025年12月期间,跟随工程进度需要分批供应,以实际通知供应时间为准。
| ******集团混凝土拌合站(江东大道与新湾支线交汇处)。
|
|
2 | 碎石 | 粒径9.5-19mm | 吨 | 113512 |
| ||
3 | 碎石 | 粒径16-31.5mm | 吨 | 70268 |
| ||
4 | 机制砂 | 粒径0-4.75mm | 吨 | 198900 |
| ||
合计 |
| 437600 |
|
|
|
1、粗集料需满足《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3650-2020)中6.4条款Ι类及以上相关要求;三级配(5-31.5mm)。
2、细集料需满足《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3650-2020)及GB/T 14684-2022建设用砂条款Ι类相关要求。
3、粗集料质地均应坚固,不宜采用砂岩碎石,隧道段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5~31.5mm,含泥量不得大于0.5%,泥块含量为0%,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其他要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的规定。抗渗混凝土:粗集料粒径不宜大于25mm,含泥量应小于0.5%。
粗集料技术指标 | |||||
项目 | 技术指标 | 备注 | |||
Ι类 | Ⅱ类 | Ⅲ类 |
| ||
碎石压碎指标(%) | ≤10 | ≤20 | ≤30 |
| |
卵石压碎指标(%) | ≤12 | ≤14 | ≤16 |
| |
坚固性 | ≤5 | ≤8 | ≤12 |
| |
吸水率(%) | ≤1.0 | ≤2.0 |
| ||
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 | ≤5 | ≤10 | ≤15 |
| |
含泥量(按质量计,%) | ≤0.5 | ≤1.0 | ≤1.5 |
| |
泥块泥量(按质量计,%) | 0 | ≤0.2 | ≤0.5 |
| |
表观密度(kg/m3) | ≥2600 |
| |||
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 | ≤43 | ≤45 | ≤47 |
| |
碱集料反应 |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应小于0.10% |
| |||
4、 细集料可采用符合规定的机制砂,不得采用海砂;细度模数在2.4~2.8范围内,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为0%,含水率≤2%,机制砂MB值≤1.4,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其他要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的规定。抗渗混凝土:细集料宜选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为0%。
细集料技术指标 | ||||||
项目 | 技术指标 | 备注 | ||||
Ι类 | Ⅱ类 | Ⅲ类 |
| |||
有害物质限量 | 云母(按质量计,%) | ≤1.0 | ≤2.0 |
| ||
轻物质(按质量计,%) | ≤1.0 |
| ||||
有机物 | 合格 |
| ||||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3质量计,%) | ≤0.5 |
| ||||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及,%) | ≤0.01 | ≤0.02 | ≤0.06 |
| ||
机制砂 | 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 MB值 | ≤0.5 | ≤1.0 | ≤1.4或合格 |
|
石粉含量(按质量计,%) | ≤10.0 |
| ||||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0 | ≤1.0 | ≤2.0 |
| ||
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 石粉含量(按质量计,%) | ≤1.0 | ≤3.0 | ≤5.0 |
| |
泥块泥量(按质量计,%) | 0 | ≤1.0 | ≤2.0 |
| ||
坚固性 | 硫酸钠溶液法试验,砂的质量损失(%) | ≤8 | ≤10 |
| ||
机制砂单级最大压碎指标(%) | ≤20 | ≤25 | ≤30 |
| ||
表观密度(kg/m3) | ≥2500 |
| ||||
松散堆积空隙率(%) | ≥1400 |
| ||||
空隙率(%) | ≤44 |
| ||||
碱集料反应 |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应小于0.10% |
|
5、若业主、监理、采购人等对砂石骨料有其他进场检验要求的,招标响应人应无条件服从。若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招标人有权退货或拒付货款,如因上述原因造成招标人停工损失,投标人需进行违约赔偿。
6、******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PPP等重大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管控的通知》(钱塘重大办〔2021〕17号),对于砂石等原材料品质波动较大原材料开展溯源管理。
7、无论本招标文件或合同是否有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均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最新的技术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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